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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公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月1日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23/2/14 8:49:5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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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248-2022。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标准全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6日

(以下为文件部分内容)

1  总则

1.0.1 为统一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保证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指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合格意见的消防设计文件;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指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意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消防设计文件,或者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规定可以不用技术审查的由设计单位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

2.0.2 消防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fire protection

建筑工程实体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等方面的特性总和。具体是指,所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隐蔽工程、施工工艺符合要求,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调试,系统功能和运行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2.0.3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在此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消防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消防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消防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5 进场复验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6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7 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相关分部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建筑工程整体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建筑构造、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核对,核查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所进行的活动。

2.0.8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自愿性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9 热烟测试 hot smoke test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试验火源产生定量的烟气,形成真实火灾条件下的热烟扩散模式,对防排烟系统的工作效果、可靠性及联动性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2.0.10 耐火窗 un-insulated fire window without automaic-closing

开启扇无自动关闭功能但在规定条件下具有耐火完整性的窗。

2.0.11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fire inspection in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building

涉及消防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工程参建单位参加,对单位工程的消防质量,以及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的活动。

2.0.12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site assessment in accept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产品标准、消防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并出具评定结论的活动。

2.0.13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3  基本规定

3.1 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3.1.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内容、组织和程序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一般规定和原则。

3.1.2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包含消防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工艺规程、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3.1.3 施工现场消防质量管理的检查和记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并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进行记录。

3.1.4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对分包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1.5 监理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履行本规范涉及的监理职责。

3.1.6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3.1.7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单等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改动消防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按有关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对于其他建设工程,确需改动消防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原设计经过审图机构技术审查合格的,应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3.1.8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消防施工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3.1.9 施工单位应对涉及消防施工质量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实际操作培训。

3.1.10 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材料、半成品、产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按本规范、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4 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调试应符合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调试记录应完整。

5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确定重要工序。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1.1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有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1.1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2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划分

3.2.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以及隐蔽工程。

3.2.2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宜参考表3.2.2制定。

表3.2.2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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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及系统等进行划分,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3.2.4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2.5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对于表3.2.2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2.6 涉及消防的各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其他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同步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其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验收或检验。

3.2.7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规范或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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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3.1 对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使用。

3.3.2 对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核查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验收标准的要求。

3.3.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应查验下列资料和有效期:

1 对于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查验其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岀具的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

2 对于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和岀厂检验的,应查验其产品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岀具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

3 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其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岀具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致同意并会签后方可使用。

4 对于设计选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应查验其产品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采购合同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岀具的含耐火极限或燃烧性能测试项目的型式检验报告。

5 本规范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有复验要求的,应提供有关复验报告。进场复验为见证取样检验的,应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3.3.4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一致性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铭牌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2 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等信息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3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其表面应有CCC认证标识。实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消防产品,其表面明显部位应有身份信息标志。

4 产品包装应完好,无受雨淋或破坏现象;无包装的产品表面涂层应完整,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配件的零件附件应齐全。

5 设备组件外露接口应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应完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应无损伤,设备的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

6 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应完整,铭牌标志应清晰、安装牢固、方向正确。

3.3.5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对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功能进行抽样复验。其中,对于表A.0.1规定的种类和检验项目,应当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表A.0.1没有规定,但设计文件有要求或对质量有异议的其他消防产品,也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3.6 对于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其检验结果中仍有不合格时,该批次判定为不合格;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并应做好退场记录。

3.4 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和消防查验

3.4.1 涉及消防的检验批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同时执行本规范和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专业验收规范的技术要求。

表3.4.1 涉及消防的主要专业验收规范

3.4.2 涉及消防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的功能。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4.3 涉及消防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均应完整。

3.4.4 涉及消防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消防安全的检测、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4.5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等。

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资料、使用说明书,以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4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5 子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检验批的验收记录。

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热烟测试报告。

8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3.4.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查验结论为合格: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消防施工内容,并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施工内容的确认书。

2 有关参建单位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并按照表B.0.6进行记录。

3 实体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结果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施工单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报告,设计单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6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消防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应完整,包括有关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实体检验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热烟测试报告等。

7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5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5.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3.5.2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按照表B.0.2填写进场验收报审表,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确认,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3.5.3 涉及消防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并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0.3和B.0.4的要求记录。

3.5.4 涉及消防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并按本规范附录表B.0.5记录。

3.5.5 涉及消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应参加,并按本规范附录表B.0.6记录。

3.5.6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且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按照本规范附录表B.0.7~B.0.8填写记录,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3.5.7 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其工作组织程序除应符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一般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2 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消防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消防施工质量,对消防施工是否符合消防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4 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5 参与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6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记录和报告。有条件的,还可以委托其提前介入,排查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消防质量隐患。

3.5.8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对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全数查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量化指标要求的内容,本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测量数值没有误差要求的,其值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应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3.5.9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可以在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和其他专业工程验收同步实施。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6 消防施工质量资料管理

3.6.1 消防施工质量资料应与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6.2 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核查下列质量控制资料,按本规范附录B.0.7~B.0.10记录,并单独组卷:

1 建筑工程基础资料,包括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2)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岀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以及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意见;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2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等。

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以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4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等。

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 主要功能核查及实体检验记录。

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记录。

9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3.6.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归档范围、立卷内容应执行《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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