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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业务办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9年4月30日应急管理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通知》(应急〔2019〕58号),“自新修改的《消防法》实施之日起,不再以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受理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事项”。5月6日,市政府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协助。为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局与市消防支队确定自5月7日起同步开展临时承接机构建设、办事指南调整、窗口业务转移、消防业务培训、案件受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接事项。根据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两个行政许可事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一个备案事项,共三个事项。其中,备案事项按《消防法》规定进行抽查,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后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接受检查。
二、承接时间及办理窗口。2019年5月13日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综合受理窗口。办事指南详见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网址www.gzcc.gov.cn)。
三、其他事宜
1.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条件。
2.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确保项目依法施工。
3.鉴于消防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无法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消防业务案件暂时以纸质件流转。待消防系统开发完成后,我局将另行告知案件办理流程。
4.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后,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办事流程。
5.各区参照实施。
特此通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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