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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总队发布《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几乎有关消防的各行各业及单位纳入了信用体系适用范围,此举为消防史上首创,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总队通过前期调研、多次修改、征求省相关部门及各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建议,完成了《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33180821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消防信用体系”字样;或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日。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0月3日
【附件详细内容】: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推动诚信、法治广东建设,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个体工商户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部门】消防安全信用积分管理由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基本分】个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均为10分。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统一按10分计算。
第五条【计分原则】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应分数。年度计分以自然年度计算,不转入下一年度。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修复后,信用积分自动回复基本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项情形的,应同步扣除本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信用积分。
同一年度内存在相同情形扣分事项的,实施累计扣分,扣完10分为止。
第六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拒不执行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后,经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整改期内整改完毕的。
(三)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消防救援机构已依法作出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性措施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4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或者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查阅,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一、二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执业条件,却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
(七)信用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连续3次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
(九)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连续4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七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入催告程序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整改期内整改完毕,需进入延期程序的。
(三)经火灾事故调查,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消防设施整体丧失防灭火功能现象,且未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3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经消防救援机构警示约谈仍不整改的。
(七)连续2次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
(八)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连续3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八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进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并处责令改正,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一次火灾重伤一人以上或者受灾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未在限期内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3次责令改正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2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局部区域消防设施丧失防灭火功能现象,未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需消防救援机构启动警示约谈机制的。
(九)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
(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连续3次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
(十一)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连续2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九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应进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主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的。
(五)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局部区域消防设施存在擅自停用现象,且不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八)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九)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连续2次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
(十)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十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告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主动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复查,上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部分消防设施存在擅自停用现象,且不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4处以上符合《火灾风险点指南》规定情形的行为的。
(八)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九)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
第十一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2处以上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未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符合《火灾风险点指南》规定情形的。
(六)经消防救援机构提示,未主动接入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的。
第十二条【计分程序】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每月汇总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扣分情况,同步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核准后,应将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情况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步在“信用广东”网站进行公开。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性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扣分事项标准。具体标准制定后应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个人及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名词注释】本细则中涉及“以上”内容均包含本数,涉及“以下”内容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细则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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